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敦堯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敦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楊敦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移送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53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