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19號聲請人 蕭群艦 即大見室所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即大見室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蕭群艦即大見室所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之商業變更登記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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