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602號債權人 蔡榮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 簡佩琪 、 簡順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釋明債務人簡佩琪之現住居所為何?並於聲請狀增列之。
二、債務人簡佩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順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