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基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七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基宏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嗣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4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47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97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52號裁定上開施用毒品案件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後,與前揭販賣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三月確定。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129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七年七月),受刑人於97年
3月21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6月14日,累進縮刑9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3月1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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