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3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捌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