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43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文忠高文煌陳高雪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513條)。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若債務人業已死亡,或債務人住所在其他法院轄區,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聲請。
二、經查:債務人高文忠、陳高雪娥分別於103年1月間、101年1月間死亡(參見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然沒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高文煌住所設於南投縣,不屬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債權人對於已經死亡、住所不在本院轄區之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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