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87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李念寧
吳豐竹 律師被告 林錫奎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