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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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鄭麗華 即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信用卡合約書第31條、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之訴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
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以年息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另若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並獲准時,渣打銀行得於核准後以動支被告信用額度方式代償被告指定之款項,且得將代償之金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倘被告未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利息,尚須收取三期各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5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截至民國95年6月18日尚有125,771元未付,被告自應如數給付,及其中本金10,792元自95年6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又渣打銀行於99年8月2日讓與債權予原告,並於99年10月29日通知被告,被告自應償還前開請求之借款本息、違約金予原告。
㈡被告前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
小額信用貸款及餘額代償服務,約定借款額度為420,000元,動用期間自93年12月14日起至94年12月13日止,期滿30日前,雙方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契約,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自借款生效日起至第3個月之日止,按固定年利率3%計算,自借款生效日起滿3個月之翌日起,改按固定年利率12%計算;另若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並獲准時,於核准後以可動用額度匯入被告指定之代償帳號/卡號,並自動用日起計算利息,如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利率依年利率20%計息。詎被告截至94年11月28日尚有438,691元未付,被告自應如數給付,及其中本金392,03
8元自94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又中華商銀於94年12月29日讓與債權予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再於102年9月30日讓與債權予原告,並於107年
7月4日通知被告,被告自應償還前開請求之借款本息、違約金予原告。
㈢爰依債權讓與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餘額代償/現金貸款申請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合約書、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報紙公告、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