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763、76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管閎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誤算,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應更正為」欄內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附表:
┌───────┬──────┬────────────┐│應更正處│原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原本及正│1.29988元│1.30000元(含手續費15元││本附表二編號1│(現金存入)│)││之「匯款金額(││(現金存入)││新台幣)」欄、│2. 陳昱妏 之永│││「證據名稱及卷│豐銀行竹科│2.陳昱妏之台北富邦銀行竹││證頁碼:」欄│分行存摺影│北分行存摺影本及交易明│││本及交易明│細│││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