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秝桂 (原名: 蘇月桂 )代理人 詹皓傑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慧珍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廖見賢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蘇秝桂(原名:蘇月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110年度消債抗第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堪信聲請人已於110年5月7日受免責裁定確定。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