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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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昉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就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主文第1項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就不服本院判決主文第2至4項之部分,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以上合計為1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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