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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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複代理人 王藝臻 律師被上訴人 葉名威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參加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吳逸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宣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