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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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儀樺 即聖富五金鋼鐵行送達代收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姿婷 即億宏大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