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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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

聲請人華南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基

訴訟代理人 施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浩旭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4年6月2日

20,447元

QN224264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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