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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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
聲請人華南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基
訴訟代理人 施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浩旭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4年6月2日
20,447元
QN224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