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622號聲請人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竣 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淑珠 、 劉惠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劉惠銘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聲請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聲請人公司歷次變更登
記表,倘聲請人已變更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補正正確之聲請狀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