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簡淑芬簡富美 之繼承人
明建豪 即簡富美之繼承人 簡富雄 即簡富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簡富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