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怡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怡均之最新戶籍謄本(確認地址是否有誤,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