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868號)
(一)、債務人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7月22日止累計66,932元正未給付,其中59,625元為消費款;3,435元為循環利息;3,8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7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
0元,約定自97年8月29日起至102年8月2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7月25日止累計342,905元正未給付,其中324,
655元為本金;16,167元為利息;2,0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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