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交簡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交簡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4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臺幣捌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得
以提供社會勞動陸小時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得以提供社
會勞動陸小時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飲酒後駕駛機車行駛於道路之行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其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一、二之
私文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
論罪。其偽造附表編號三之署押,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
偽造署押罪,其三次偽造陳 湘琦 之署押,係同一時地之接續
行為,僅論以一次偽造署押之行為。其一次偽造署押之行為
而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所稱最有利之法律,在論罪科刑者,應將法律修正
前、後之規定綜合比較,一併適用,不得予以割裂而分開適
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刑庭總會決議足資參照。經
查:於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第42條
、第42條之1,增訂宣告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
服勞役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
。按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服勞役者屬於短期
自由刑,因刑期甚短,執行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染惡
習,入監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
等問題,屬於一種「弊多於利」的刑罰手段。經參酌外國社
區服務制度與我國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制度,於
刑法增訂社區服務制度,並定名為「社會勞動」,讓受6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宣告者,得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方
式替代入監執行,故現行法增訂社會勞動之易刑處分規定較
舊法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現行刑法
第41條、第42條、第42條之1、第44條規定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上述情節,並
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其素行
、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偽造署
押三枚均依法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第41條、第42條、第42條之1、第44條、
第55條前段、第185條之3、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
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0000000號舉發交通違規移置│
││保管車輛收據及限期領回通知單上「 陳湘琦 」名│
││義之簽名壹枚│
├────┼──────────────────────┤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單(北市警交字第AEX551345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陳湘琦」名│
││義之簽名壹枚│
├────┼──────────────────────┤
│三│本件呼氣酒精測定值表單(序號020156號)上「陳│
││湘琦」名義之簽名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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