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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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20號聲請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陳王美市 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王美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巷○號)處分就其所有而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地目旱、面積1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又處分後所賣得之價金,應存入陳王美市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王美市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佩君(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號)為陳王美市(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巷○號,居臺南市○○區○○街○○○號)之孫女。陳王美市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83號家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而聲請人為陳王美市之監護人,然因陳王美市目前存款將不敷日常開銷使用,為使陳王美市受到更好的照顧,有將陳王美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地目旱、面積1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變賣之必要,用以支付陳王美市日後生活及醫療費用,爰聲請裁定准予代理處分陳王美市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祖母陳王美市前經本院於102年4月16日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8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 陳淑妹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於102年5月28日與陳淑妹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陳王美市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陳王
美市日常花費明細表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酌陳王美市前經醫師鑑定為「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鼻胃管幫忙呼吸,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助。」等情,堪認聲請人為護養療治陳王美市勢必將花費不少醫療、照顧及看護費用。本院復考量陳王美市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因陳王美市罹患失智症多年,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為有效利用該不動產,同時為確保陳王美市之後續照護無虞,認確有處分陳王美市所有之不動產之必要。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陳王美市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
產,核與陳王美市之利益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處分後所賣得之價金,應存入陳王美市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內,不得交付他人或存入其他人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內,以維護受陳王美市之權益。
四、又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人於處分陳王美市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陳王美市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