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顯認被告就此重罪有規避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予執行羈押在案。雖被告以其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羈押迄今,檢調單位應已完成相關證據之調查,又被告已坦承犯行,案件之進行應可順利,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突遭羈押,家中經濟來源中斷,被告為照顧家計絕無逃亡之虞,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以安頓家計,方得安心為日後執行等等。被告所述上揭理由均非羈押原因消滅事由,且被告所犯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