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志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魏志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魏志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三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證資料可佐,足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本案固經本院於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月三十一日宣判,且經本院同月二十五日以一百年毒聲字第三六號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五千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路七八之五號其住處,然被告迄今覓保無著,而被告前係遭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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