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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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本次僅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前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本院查無其他加重其刑之事由,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蔡川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治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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