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辛○○
壬○○丁○○被告戊○○
午○○寅○○卯○○未○○酉○○戌○○申○○亥○○丑○○子○○癸○○地○○宇○○天○○玄○○黃○○巳○○宙○○辰○○庚○○己○○乙○○甲○○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叁拾伍元【計算式:290.98×750=218,235(3厘=88.02坪≒290.9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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