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857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詹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001│196,565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2│51,704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3│95,942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4│201,437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5│77,890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6│400,222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7│167,821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8│167,562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9│123,905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10│53,130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11│26,795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12│42,294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13│104,847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14│134,693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15│162,242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16│138,434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17│30,442元│民國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