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二子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
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主張支出保險費之投保保單暨相關資料(已提出部分
無庸再提出),並說明該保單紅利及保單殘存餘額如何計算。
㈢聲請人與其前夫如何分擔受扶養人 邱俊緯 之扶養費用。
㈣提出98年9月間與債權最大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之協議過程、提出協商之相關文件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㈤請聲請人具體說明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原因及借款用途,借款後之每月還款情形(應具體提出證明之相關資料)。
㈥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㈦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