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704號聲請人 蕭聖 諭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孫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係對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或對孫維個人請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本件本票之記載,孫維之簽章緊接於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又孫維為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係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發票行為,孫維個人顯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