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育丞
李約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54號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2,046,754元(見107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卷第16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