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1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甲○○間因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89年7月24日本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2號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因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4日裁定限期補繳,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猶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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