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蔣靜萍 債務人 蔡毓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1,900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