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莊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