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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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相對人即債務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仲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87,500元民國93年9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187,500元民國93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187,500元民國93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187,500元民國93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5187,500元民國94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6187,500元民國94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7187,500元民國94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8187,500元民國94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9187,500元民國94年5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10187,500元民國94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11187,500元民國94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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