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原告 劉立國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 律師 蔡宛青 律師被告 孫仙金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傳翼股份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傳翼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家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