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2號債權人 林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秉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吳秉穎」?(因狀附證據所載是「
鉅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積欠車資)㈡提出債務人訂購遊覽車接送移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