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維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清晰完整之債務人居
留證彩色影本。(因狀附居留證影本模糊不清)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即大小
章)。(因聲請狀末之公司章非「摩托邦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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