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04號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0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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