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瑋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瑋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並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