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74號債權人 林清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村鴻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利息5%依據為何?(依借據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