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福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毀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打火機吸食器壹個、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科刑與
執行完畢紀錄,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罪質相同之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足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論述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後,竟不思戒除毒癮,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實不足取;衡以施用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4條規定,應先經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等程序戒除毒癮,與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人,一經犯罪,即以刑罰處罰有所不同,足見施用毒品者,容易成癮、依賴毒品,針對施用毒品之行為人,應著重於以醫學、科學及心理支持等各種相關方法使其戒絕毒癮,一味對於施用毒品之人科以重刑,並非絕對使其戒除毒癮之方法;參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舉,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於犯罪後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卷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J000-0000)可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毀、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打火機吸食器1個、削尖吸管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K盤1個、租賃契約1份、IPHONES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木棒1支,尚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0173公克、驗餘淨重0.0102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0873公克、驗餘淨重0.0807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0227公克、驗餘淨重0.0182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0265公克、驗餘淨重0.0201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0225公克、驗餘淨重0.0174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煙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0444公克、驗餘淨重0.0239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7吸食器1組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2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0月25日晚間7時許,在 其斯 時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後,吸食燃燒後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經警於111年10月26日上午6時3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搜索,當場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K盤1個、打火機吸食器1個、安非他命1包、削尖吸管1支、租賃契約1份、IPHONES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木棒1支,復經被告同意後於111年10月26日下午2時17分許對其採尿後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鑑定,鑑定結果亦定性為甲基安非他命,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J000-0000)、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1年11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2/B00000
00、檢體編號:J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J000-0000)各1份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則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係一再犯同罪質之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薄弱;且參以本件尚無依累犯加重即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毀、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打火機吸食器1個、削尖吸管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K盤1個、租賃契約1份、IPHONES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木棒1支,尚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請不予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檢察官張雅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玉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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