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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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債權人 郭翔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竑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內通訊軟體截圖所示,債務人欠款金額為新
臺幣120,000元,臺端聲請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請釋明本件聲請金額為何?若有部分清償,請併說明。
㈡臺端請提出本件債權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貨款明細資料),並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郭翔富,抑或為郭翔富之配偶?若為郭翔富之配偶,請具狀更正債權人之資料。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竑學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