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