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

上訴人 林珍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珍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認其關於幫助洗錢罪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予以駁回。又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部分,既從程序上駁回,則對於第一審及原審均判決有罪之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自亦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楊力進(主辦)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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