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 馬巧珊
馬慧蘭 馬慧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奎富 即高雄市私立亞禾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