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志幃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志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志幃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吳定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