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 林宗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松穎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依該款聲請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70,000元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9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是該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然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謝松穎既於本院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上開擔保金,並經記明筆錄,有104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毋庸聲請法院為裁定,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