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債權人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列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陳報林大祐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諸如公所備查函等)。
㈢表明債務人(即車號000-0000之車輛所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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