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本件進行簡易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信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當庭諭知裁定改為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 游惠娟 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前揭簡易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