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66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張軒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