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424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42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澤輝

被告 邱智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4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1時53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張澤輝

被告邱智韋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6,719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33元由被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張澤輝

被告邱智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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