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424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澤輝
被告 邱智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4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1時53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張澤輝
被告邱智韋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6,719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33元由被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張澤輝
被告邱智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