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正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於本院第11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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